关于红十字会捐赠的相关条例

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的转送及其所需费用:(四)根据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规定和国际惯例,可从募捐款中提取3-5%的管理费支付。
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 (中国红十字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)
 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可从自筹捐款总额中提取不超过5%的管理费,用于支付救助活动过程中的行政开支,不得逐级重复提取。

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 (中国红十字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)
第十一条 基层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20%缴纳上一级红十字会,80%留本级红十字会。县、地、省级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30%逐级缴纳上一级红十字会,70%留本级红十字会。省级红十字会向总会缴纳会费的时间,应在当年12月底以前。全国性行业建立的行业红十字会,比照省级红十字会的比例和做法,向总会缴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 会费应用于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,不得挪作他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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